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由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族人民依法選舉的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和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的代表,這些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由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族人民依法選舉的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和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的代表,這些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