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因車輛類型和用途而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汽車報廢年限規定:
9座以下(含9座)的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和越野型)。使用年限為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最多可延長至20年。
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最長不超過10年。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最長不超過4年。
計程車。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的使用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為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為12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5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年限為13年。
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準延緩報廢。
總質量大於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延期5年。
拖掛的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得延緩報廢。
私家車方面,沒有統一的強制報廢年限。但如果私家車的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會被引導報廢。此外,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沒有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