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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什麼權力

法官擁有廣泛的權力,主要包括:

審判權。法官依法對各種案件進行審判,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獨立權。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受這些外界因素的干擾。

自由裁量權。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方面,法官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法律的滯後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

免職保護。除非有法定原因和程序,法官不會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待遇和保障。法官享有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以及人身、財產和住所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培訓和申訴權。法官有權參加培訓,以及在遭受不公正對待時提出申訴或控告。

這些權力旨在確保法官能夠獨立、公正地履行其職責,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