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分爲多箇部門,每個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在中國,法律體系大體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部門: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這是法律體系的基礎,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任務。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如合同法、物權法等。
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等。
經濟法: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如競爭法、稅法等。
社會法: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社會關係,如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
刑法:規定犯罪和刑罰,保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規定解決爭議的程序和方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
這些法律部門的劃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兩個標準,其中調整對象是主要標準,調整方法是輔助標準。法律部門的劃分應遵循合目的性原則、講求效率原則、適當平衡原則和相對穩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