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是刑法規範所保護的利益,它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安全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利益、公民人身權利、財產利益等合法利益。刑法保護一切合法利益,但對於非法利益,如贓物被賣出後,不知情的購買者的所有權是否受保護,在刑法學界還存在爭議。
法益的定義有兩種,一種寬泛地將法益視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強調利益的法律保護特徵,以張明楷、梁慧星等人爲代表;另一種狹義地界定法益具備間接保護、消極承認、反射性的特徵,史尚寬、洪遜欣、張弛、韓強等學者持有此種觀點。
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法益的定義有所不同。德國早期的刑法學者李斯特認爲法益就是合法的利益,就是“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德國二戰後弗萊堡學派的一般性觀點認爲法益是指“由制裁所保護的制度及社會倫理的價值、規範的妥當狀態。”德國當代以羅克辛爲代表的一般性觀點認爲刑法只允許保護‘法益’,刑法應當保護確定的預先規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