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下的仲裁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的申訴重複處理行為。
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等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若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採取違法方式的除外。
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移送、轉送、覆核意見等行為。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行為。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當事人對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起訴。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複議。
涉及身份關係(如婚姻、親子、收養關係)無效、有效或解除的申請。
涉及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審理的案件。
調解協定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案件。
當法院審查案件時,若發現上述情況,將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