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解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股東會決議解任:
當公司成立清算組織後,股東會仍然發揮作用,可以決議將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
對於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因其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係,股東會當然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解任。
法院依申請解任:
如果清算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例如沒有忠於職守、沒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佔公司財產等,或者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
法院解任適用於所有清算人,包括法院選任的清算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清算人的解任,但上述解任方式可以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