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房屋的申請對象主要是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或個人。申請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申請人資格:
年滿18歲;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7年;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家團成員:
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除非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家團成員及其配偶,如有合理解釋,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已按特定法令或規定獲許可取得房屋或已獲補貼的家團中的成員脫離家團,獨立申請社會房屋。
個人申請條件:
個人申請分配社會房屋的條件與對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家團成員所要求的條件相同;
任一成員的名字不能在多於一份申請表上出現。
家團是指一群以婚姻、事實婚姻、血親、姻親及收養等為聯繫而共同生活的人。對於內地居民而言,赴港澳申請需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