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現象的出現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官員理想信念動搖和價值觀扭曲。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擴大,奢靡之風和笑貧不笑娼的理念盛行,官員的工資難以滿足他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換取利益,將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爲謀取私利的工具。
制度不完善和權利過於集中。單位部門普遍存在“人治”大於“法治”的現象,領導擁有最終決策權,這爲行政執法提供了隨意性和漏洞,使得尋租行爲有機可乘。
監督不力和監督機制發揮作用有限。上級監督、紀委監督、下級監督和法紀監督都存在問題,如監督人員放棄原則、向被舉報人員通風報信等,導致腐敗現象難以被有效制止。
懲處不嚴和腐敗違法成本較低。一些腐敗案件查處標準被放寬,導致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未受到有效懲罰,甚至有的腐敗分子被提拔重用,這鼓勵了更多人蔘與腐敗。
個人私利與職務之便的誘惑。公職人員面對物質利益的誘惑時,可能難以抵擋,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財富。
缺乏道德底線和自律。公職人員應具備高度的道德自覺和自律,但一些人可能違反這一原則,導致腐敗現象發生。
社會物質財富的富餘和公民參與積極性低。雖然社會財富增加,但公民的監督權和檢舉權有限,導致一些官員膽大妄爲。
社會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如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導致制度設計中存在一些先天性缺陷,爲腐敗提供了溫牀。
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導致了一些官員貪污腐敗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