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有效期包括兩個重要的時間段:
磋商檔案的發出至供應商提交首次回響檔案的截止時間:這段時間不得少於10日。這意味著從磋商檔案發出開始,供應商有至少10天的時間來準備並提交他們的首次回響檔案。
磋商回響檔案的開啟之日起至有效期結束:這個期限通常為90天。在特殊情況下,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磋商有效期期滿之前,要求供應商同意延長應答有效期。供應商可以選擇拒絕或同意這一要求,但所有的要求和答覆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對於同意延長有效期的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既不要求也不允許他們修改磋商回響檔案。
此外,如果磋商有效期比規定的時間短,將被視為非回響磋商而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