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又稱爲競業迴避或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爲了保護其商業祕密而採取的一種法律措施。它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以及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具體來說,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也不得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的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通常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這些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