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結婚公證需要什麼

辦理結婚公證通常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需提供原件。

申請人的結婚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申請人本人的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如在國外需提供護照複印件。

夫妻雙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張。

如夫妻一方已去世,需提供死亡證明,如醫院、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證明或火化收款單據等。

若申請人遺失結婚證件,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1950年5月1日以前結婚的人,需提供由雙方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或在國外或港澳臺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時,需提供兩名知情人作證,並親自到公證處簽名蓋章。

1950年5月1日以後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結婚的申請人,需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件和手寫的委託書。

請注意,公證的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和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在辦理前諮詢當地的公證機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