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是一種哲學觀念,主張某些權利因為人類本性中的美德而存在,這些權利由自然賦予,並且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
自然法被視為客觀和普遍的法則,它獨立於人類的理解和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構或社會的成文法而存在。自然法思想最早由古希臘思想家提出,他們認為萬事萬物都有其內在的規則和秩序,不僅自然界存在規則,社會之間、民族之間以及個人之間的關係也都遵循這些規則。這些規則或原則被稱為「自然法」,也被視為一種正義和權利的體系。
羅馬法學家承襲了希臘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並將其系統化。他們認為自然法是依據自然理性而形成的,適用於所有生物,不僅人類,還包括動物。自然法在西方文化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許多理念如自由、平等、人權等,都能在其歷史中找到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