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也稱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體系。它包括英國本土的法律以及美國和其他採用類似法律體系的國家的法律。英美法系的特點是依賴於判例法,即基於過去的判決來決定當前的法律問題。這一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相區別,但並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發展始於14世紀,當時英國根據國王的敕令和地方習慣進行判決,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判例法——普通法。隨後,英國出現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判例法,以及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兩種法院系統。美國在17世紀獨立後,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並隨著英國的殖民擴張,將英國法傳播到各殖民地附屬國。
《英美法原理》是一本探討英美法系發展和形成的書籍,由美國庫恩撰寫,陳朝璧翻譯,並於200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在英美法系中,「法治」(The Rule of Law)原理指的是排除人治,保障被統治者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這一原理強調權力的行使應受到法律的約束,避免專斷。這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治國家」(Rechetsstaat)相似,後者強調通過法律實施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