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稅是明清時期的一種商稅附加稅種,主要針對商民貨物進入鄉鎮市集時進行徵稅。這種稅種要求不論貨物的貴賤高低,也不管貨物是否能夠賣出,都必須繳納一定的稅款。隨著時間的推移,落地稅的性質和內容經歷了多次變更。在清朝時期,落地稅逐漸併入了厘金的內容,後來又逐漸併入了營業稅的徵收內容。
清朝的落地稅最初是對各地城鎮集市交易物品的課徵,後來擴大到手工業產品,如江蘇出產土布的各縣都徵收落地布捐。鹹豐八年(公元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子口稅後,江蘇、山東、湖南等地方對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也征落地稅。辛亥革命後,安徽、浙江、湖北、甘肅、山西等省先後辦有落地稅、落地捐、落地商稅、落地厘金、落地銷場稅等,其性質大都相同,征課對象為繳銷子口單後的洋貨、百貨及食鹽等。
1931年裁厘後,各地落地稅本應裁撤,但實際上併入營業稅徵收。隨著中國的稅制改革,落地稅已經被取消,不再作為獨立的稅種存在。目前中國的稅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關稅、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菸葉稅、環境保護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