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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鋰電池規定

鋰電池的託運規定主要取決於其額定能量和類型。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和相關安全規定:

額定能量。鋰電池的額定能量不得超過100Wh,且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如果鋰電池的額定能量在100Wh到160Wh之間,每個旅客只能攜帶兩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則嚴禁攜帶。

鋰含量。對於含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設備,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

保護措施。鋰電池必須做好防短路的措施,例如用膠帶隔離電極或放入原包裝、塑膠袋等。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攜帶數量。每人攜帶的備用鋰電池總數不得超過2個。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如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可以隨身攜帶登機,但充電寶不得超過2萬毫安。

特殊情況。對於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醫療電子裝置,需要依照《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準。

請注意,這些規定可能會根據不同航空公司的政策和航班類型有所變化。在託運或攜帶鋰電池時,應先諮詢具體的航空公司以確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