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編號的編寫通常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1, 2, 3等。
證據種類:根據提交證據的種類進行填寫,例如身份證、證人證言等。
頁數:根據提交證據中的頁碼確定。
證據原件或複印件:明確指出是原件還是複印件。
證明目的:例如身份證證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備註:通常情況下可以不填。
證據編號的編寫方式有兩種:
方塊序數法:如“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依次進行編號。這種方法直觀地顯示了證據的數量,但不便於顯示證據組別。
組合序號法:前一序號是證據組別,後一序號是該份證據在該組證據中的序號,中間用短橫線分隔。這種方法既顯示了證據組別,也顯示了證據在組內的具體序號。
在證據較多或證據需要分組的情況下,建議使用組合序號法,以便從整體上把握證據的數量,並在庭審中更容易引用查找。如果是補充提交證據,補充證據目錄也建議接續原證據的序號,連續進行編號。例如,如果已提交了10份證據,補充證據的證據目錄應從11開始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