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更換周期根據持有人的年齡和申請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放有效期為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2.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放有效期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放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放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此外,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如果身份證丟失、損壞或姓名變更,公民也應換領新證。公安機關應在提交申領登記表後的60天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特殊地區可能延長至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