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的身份證。換證的時間周期最長為三個月,因此建議在身份證到期前三個月內進行換領,以確保新證能夠在舊證到期後及時到手,避免因舊證過期而帶來的不便。
具體到辦理時間,公安機關應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能會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如果需要換領身份證,應攜帶戶口簿和舊身份證,前往戶籍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或戶政大廳)辦理。如果在辦理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