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會計處理主要包括在固定資產入賬時的處理和在上交車輛購置稅時的處理。
在固定資產入賬時的處理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核算。具體來說,在購置車輛時,應該進行以下會計分錄:借記「固定資產」,貸記「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
在上交車輛購置稅時,應該進行以下會計分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車輛購置稅」,貸記「銀行存款」。
這樣處理的原因是車輛購置稅是購置車輛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不可少的稅費支出,需要同購車不含稅價款一併進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持有車輛期間,根據車輛的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淨產值,採用合適的方法來計提折舊,並計入當期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