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是指產生的噪聲干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了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噪音擾民並沒有設定具體的分貝限制,而是以噪聲是否對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為判斷標準。不同的區域有不同的環境噪音最高限值,例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等區域的晝間和夜間噪音限值分別為50分貝和40分貝;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和夜間限值分別為55分貝和45分貝。超過這些限值的噪聲即可能被視為擾民。此外,晚上11點到次日早上7點,如果分貝高於80分貝,也被認為是擾民。
噪音擾民包括工業噪聲污染、建設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等。社會生活噪聲通常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了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其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