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味的形式」是由英國形式主義美學家克萊夫·貝爾在其著作《藝術》中提出的概念。這個概念主要關注於藝術作品中的形式和形式之間的關係,這些形式以獨特的方式組合在一起,能夠引起人們的審美情感。
在這種理論中,「形式」指的是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如繪畫、舞蹈等,這些形式不僅僅是物理存在的表現,而是包含了藝術家的情感和思想,是藝術家主觀審美情感的表現和創造。這些形式被認為是所有視覺藝術中普遍存在的特質,它們既讓我們了解客觀物象,又幫助我們創造審美感情。
而「有意味」則指的是形式中能夠體現出理念,理念與形式的統一即為美。這種「意味」是一種不同於日常情感體驗的、特殊的、高尚的審美感情,它排斥有關現實生活的種種考慮。
因此,「有意味的形式」不僅是藝術品與非藝術品在性質上最基本區別,而且是藝術本質的體現。它是一種新的精神性的現實,獨立於外部事物,能夠傳達創作者的感情。
貝爾認為,這種「有意味的形式」是藝術作品的根本特性,它的提出對於揭示藝術作品的獨立自主性、破除傳統美學將內容和形式簡單兩分的傾向有著重要啟發。然而,這一理論也被批評為存在邏輯上的循環論證,即用形式和意味兩方面互相論證,可能導致唯心主義和不可知主義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