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論
法律工具主義,又稱為法律工具論,是一種關於法律本質和法律功能的法學世界觀和法學認識論。它強調法律的工具性,認為法律是實現社會目標的手段,代表了統治功能。法律工具主義認為,法律包含了統治者管理和治理國家的要求和目的,一旦頒布實施,就能達到特定的社會要求,滿足統治者的功用心理,體現出其工具性的一面。
在中國,法律工具主義是傳統人治思想與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的產物。它被視為盛行於中國法學的關於法律的本質和價值的正統法學理論,其經典表述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
法律工具主義傾向表現為將法律視為可隨意使用的工具,只在維護部門利益或推進工作時才被使用。當法律、法規有助於其利益時,某些部門樂於使用;而一旦認為法律、法規束縛手腳,造成工作困難或影響利益時,便設法規避或操縱法律,甚至抵制,使其淪為一紙空文。
法律實用主義也可以稱為法律工具主義,其特點包括法律不需要有體系,立法不要求完善、完備,只要夠用即可;法律不應過於複雜,條文不宜過多,簡要內容即可;法律不應過於約束人,不應捆綁自己的手腳,只是行動準則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