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簽訂合併協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一體,組成一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
企業合併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於各個合併企業資產的總和。企業合併可以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是指一個企業接收其他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並繼續存在,而被接收的企業則解散。新設合併則是指所有參與合併的企業都解散,並在其基礎上設立一個新的企業。
企業合併的目的是最佳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企業合併的程式通常包括擬定合併協定、股東會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償或擔保債權人、整合公司資產、人員和機構,以及制定新公司章程和進行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簽訂合併協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在作出合併決議後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合併是一種協定行為,而非行政行為。在中國,企業合併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