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系,也稱為英美法系,是一種法律體系,其特點包括:
判例法:這是判例法系的核心,指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這些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的「遵循先例」原則。
普通法基礎:判例法系以源於日耳曼習慣的普通法為基礎,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成文法系相對,判例法系極為推崇法官基於正義、良知進行自由裁量,以達到個案的公平、公正。
與成文法系的對比:成文法系以體現為法律文本的制定法典作為法官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而判例法系則允許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法律。
通過以上特點,我們可以看到判例法系與成文法系在法律適用和法官角色方面的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