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制度是國際私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是一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案件應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從而適用本國實體法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於排除外國的實體法而使本國實體法得到適用。這一制度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歐洲,法國法院於1878年在「福爾果案」中確立了反致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某些國際公約所採用。反致制度的具體類型包括直接反致(也稱為「一級反致」)、轉致(也稱為「二級反致」)和間接反致(也稱為「大反致」)。
直接反致是指法院審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時,應適用某一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案件應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轉致是指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乙國法律,而乙國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應適用丙國法,最終甲國法院適用了丙國實體法律判決了該案。間接反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乙國法律,而乙國的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丙國法律,而丙國的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甲國法律,最後甲國依據本國的實體法處理案件。
反致制度的發展態勢表明,許多國家在立法與實踐中逐漸開始採用反致作為選擇法律適用的一項制度,尤其是多國的新近立法中得到了認可和採納。例如,德國、義大利、美國、葡萄牙等國都明確規定了反致制度。然而,中國在《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中明確拒絕了接受反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