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
帝王條款,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誠信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具有誠實、善意的意圖,行使權利時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時要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這一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還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在民法體系中,誠信原則被視爲最爲重要的基本原則,因此被稱爲民法的“帝王條款”。這一名詞由法律學者梁慧星力推,他在《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誠信原則的具體規定出現在《民法總則》第七條,該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條規定就是誠信原則,被視爲民法的王上王,即“帝王條款”。古代的帝王是制定規則的,“帝王條款”則制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則,即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