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確定。以下是年假規定的詳細介紹:
年假天數。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已滿20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5天帶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假的情況。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年假安排。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未休年假工資。如果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在員工同意的基礎上,需要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遇到員工離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企業也需要根據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來支付年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