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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監護人,這一概念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和《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中有所體現。具體來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以及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或團體的代表。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那麼法定代理人將由以下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必須經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如果對監護人的指定有爭議,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如果對此指定不服提起訴訟,將由人民法院裁決。如果上述途徑都無法確定法定代理人,那麼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將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