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是行政立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這一原則要求所有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包括行政法規、規章等,都必須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與之牴觸。這意味著,在實施行政行為或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時,行政機關應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準則,確保所有行政決定都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此外,法律優位原則還體現在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層級關係上,即上一層次的法律規範(如法律)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範(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這要求各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在內容上保持內在的協調與統一,確保法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以上是法律優位原則的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