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爲。
洗錢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表現爲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等。洗錢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上游犯罪者不能成爲洗錢罪的行爲主體,即上游犯罪行爲人在實施犯罪後自己實施洗錢的行爲不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