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也稱為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根據財產租賃契約,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需的占有權利。承租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以下是關於租賃權的相關信息:
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承租人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承租人在獲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租賃權的行使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或租賃物性質使用的方法行使租賃權,造成租賃物損壞或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此外,承租人一般不能隨意讓與租賃權,讓與租賃權通常需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