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時間的計算方式依據不同階段和情況而有所不同。以下是詳細介紹:
羈押期間從簽發押票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爲一箇月;如果沒有對應日,則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爲截止日。
如果案件複雜或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可以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箇月。
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羈押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如果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此外,羈押期限的延長需經法院依程序規定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的,可以在期間未滿前經法院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