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罪的罪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盜竊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和聚衆淫亂罪。這些罪名在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虛假訴訟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和受賄罪。這些罪名在司法解釋中明文將多次違法行爲作爲入罪標準。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這些罪名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賄賂類,包括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等。侵佔類,包括貪污罪、職務侵佔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等。這些罪名屬於瀆職犯罪案件。
以上罪名是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