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公司解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補償金。根據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上限規定。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將按照該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但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特殊情況下的額外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規,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除了上述基本補償外,還應按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些規定確保了勞動者在契約解除或終止時能夠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以減輕因解僱而帶來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