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契約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協商解除勞動契約時,經濟補償金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勞動契約時,經濟補償金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再加上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契約時,經濟補償金同樣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勞動契約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經濟補償金也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經濟裁員時,經濟補償金還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則需要支付原經濟補償金加上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應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另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也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