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有效期限主要根據持有人的年齡來劃分,具體如下:
1.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如果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那麼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五年。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二十年。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長期有效。
此外,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從發放之日起計算。
身份證的有效期限主要根據持有人的年齡來劃分,具體如下:
1.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如果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那麼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五年。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二十年。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的身份證長期有效。
此外,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從發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