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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委託人

遷戶口時,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但若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以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代為辦理。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個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擔任監護職責的人,無需辦理指定手續。在確定監護人有爭議時,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具體到戶口遷移的各個環節,辦理準予遷入手續和戶口遷出手續時,本人不必親自前往,可以由他人代辦。但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時,最好本人前往,以便確認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的內容並現場採集人像照片錄入系統。

委託他人辦理戶口遷移時,受委託人需在許可權範圍內簽署相關檔案,委託人對此予以承認,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代辦人應提供委託人簽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辦戶籍業務委託書》原件,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

綜上所述,遷戶口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式和要求,確保所有檔案和手續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