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好詞好句

法律諺語

1、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2、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3、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4、堅持已經做出的抉擇,且勿打破安寧。

5、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6、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7、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8、土地上的負擔永遠追隨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須承擔土地上附著的風險和負擔)

9、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一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10、一項基於人身的訴權隨著權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11、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12、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畫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13、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抑或集體,工業抑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是沒有多大作用的。

14、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舉。

15、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16、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裡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7、單憑行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還有犯罪的意圖。

18、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19、破壞證據者應承擔不利於他的推定。

20、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21、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22、無法在司法程式中被採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23、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24、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25、一旦契約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儘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26、法律實質上即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一事實是與以下事實相聯繫的;法律既是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自上而下發展而來,又是從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們的政策和價值中自上而下移動。

27、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28、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29、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30、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為的自然力量。

31、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32、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33、人不能轉讓自己並不擁有的東西。

34、如果語句中並無模稜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契約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35、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36、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37、不知事實可以作為藉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38、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39、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40、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41、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42、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 的批評)

43、對於一項含混不清的回答,應朝這不利於回答者的方向解釋。

44、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45、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46、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47、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放棄人的權利,甚至於是放棄自己的義務。一個人放棄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東西作補償的。這樣一种放棄於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於使自己行為失去全部道德價值。

48、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49、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50、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51、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52、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53、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為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54、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

56、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57、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58、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

59、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甚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

60、程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61、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62、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63、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64、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敗的法制有關。

65、判決可以使白的變黑的,黑的變成白的;曲的變成直的,直的變成曲的。

66、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6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種預測,即對公權力通過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動產生影響的預測。

68、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69、一份不公平的契約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70、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71、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72、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73、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74、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75、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76、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77、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78、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79、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80、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1、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82、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83、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84、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85、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86、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87、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為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88、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89、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90、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91、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互動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互動行為,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92、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為所欲為。

93、造法易,執行難。

94、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過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一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我要說,一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制的理論。

95、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96、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97、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裡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麼,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98、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99、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法務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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