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除制」是漢代高級官員任用屬官的一種制度。
這種制度分為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兩種。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以及太傅、大將軍府所進行的任用屬吏的情況,而其中以丞相之權為最大。公府辟除後,經過試用,對有才能者或舉薦或察舉,使之出補中央官職或外長州郡,所以公府的屬吏雖位卑而權重,出仕升遷一般都比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長雖然也可自行辟除,但與公府相比,則遠非時人所重。
地方州郡長官亦具有辟除之權。早在西漢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屬,甚至連職位的設定都可以酌加變更;州的辟除出現於西漢後期;東漢以後,刺史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辟除之權則變得相當之大。他們自辟佐吏,並通過推薦或察舉,使之進入中央任職,或為地方長官。
總的來說,辟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有氣節之士可以辭去,對於不應召者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在輿論上要受到非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