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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追訴期

民事訴訟的追訴期,也稱為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這一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此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其中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這些包括但不限於: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暫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以及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