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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性履行方法

特徵性履行方法(theory of the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是一種在涉外契約法律適用中確定最密切聯繫地的理論和方法。它由瑞士學者施耐策(Schnitzer)提出,目的是與最密切聯繫原則相結合,克服最密切聯繫原則在實踐操作中的盲目性,使契約準據法的確定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

在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於契約的法律時,應根據契約的特徵性履行性質來確定契約法律適用。特徵性履行是指在雙務契約中,最能反映契約特徵的契約履行方的慣常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國法律為契約準據法。一般而言,雙務契約中,特徵性履行方就是"非支付價款方"。例如,在買賣契約中,賣方交付物品的給付行為是本質特徵,而買方支付貨款的行為是任何雙務契約都有的行為,因此契約履行地是最密切聯繫地。

特徵性履行方法的實質在於通過考察契約的功能,尤其是契約企圖實現的具體的社會目的,確定各種契約所具有的特殊性質,即它的特徵性履行並最終適用與特徵性履行人聯繫最密切的法律。這種方法是以依照契約特徵對契約種類進行劃分為適用前提的,通過這種方法,可以針對不同種類契約所具有的不同特徵,來分別確定支配它們的法律,因而克服了傳統衝突規範「契約訂立地法」原則或「契約履行地法」原則的刻板性和單一性。

在我國立法中雖然只規定了"最密切聯繫原則",沒有具體規定"特徵性履行方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採用該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