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低保金只能用於低保對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作他途。
3、規範城鄉低保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4、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勞。
5、城鄉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6、收受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對象好處費、中介費、回扣費是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7、規範城鄉低保制度,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8、確定低保對象和發放低保金必須公示和公開,堅決杜絕暗箱操作。
9、隱瞞家庭收入獲取低保金,需要承擔道德風險和法律責任。
10、低保待遇只能由符合保障條件的人員享受。
11、舉報低保違紀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12、低保要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13、城鄉低保制度是政府解決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兜底性保障措施。
14、公平、公正、公開實施低保政策,確保民生工程落到實處。
15、堅決杜絕優親厚友、關係保、人情保,確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
1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虛報、冒領低保金。
17、採取虛報、隱瞞、偽造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18、低保金是困難民眾的救命線。
19、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0、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應保盡保,應退則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