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這個學期新接觸的一門相對而言比較基礎的課程,和《憲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著不可磨滅的影響力,並且這又是一門相對而言,比較高深又抽象的學科,雖然可以結合相關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義,但是學習也是一個不簡單的過程,於是,我選擇看一本相關的書籍來擴充自己的民法相關知識,幫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這門學科,《民法典與民法哲學》是我選擇的書籍,因為我覺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關的歷進程,然後也想去了解蘊含在民法裡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學理論。
這一本書收錄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講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式問題,其涵蓋了對正在徵求全國人民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的語言文字缺陷的批評,在起草者的立法技術培訓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式問題;第二,民法的兩大調整對象之間的關係問題,實際上是民法典結構設計的前提問題,其涵蓋了財產關係理論在當代的發展,涉及體外受精胚胎是人還是動物,闡明了在我國長期得不到正確認識的人身關係,介紹了《綠色民法典草案》對兩種新型人身權的規定,講述了取得時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財產法的歷史,證明有一種民法的財產法化現象之存在,也講了財產關係法取得了優越於人身關係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這種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結構問題。
其實,仔細想來也是如此,中國的民法典為何產生的如此艱難,甚至在今天都沒有具體出台相關的《民法典》,首先,我們要承認一個事實,從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國固有的法律,而是繼受法。因此,民法對於我們中國人而言,只是國外的「舶來品」,於是我們自己對於這種不是很了解的東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夠編排出一本相對於比較合適的《民法典》,但是對於邀請國外的一個或者數個人來替我們編寫《民法典》,也是相對於而言很不實際的,因為首先外國的不一定很具體的卡可以了解到我們的實際國情,那麼對於他們而言,在不了解我們具體情況的條件下,如何很好的去變編排出一本優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們強烈的民族意識,也是不會允許我們去讓幾個外國人編寫我們自己國家的法律,我們骨子裡那種曾經被侵略的憤恨,還是不能夠很好的被徹底清除掉。還有一點,那就是,曾經也有很多專家聚集在一起,討論如何更加好的編寫《民法典》,但是其實一百個人就有一百種思想,於是大家由於思想的不一樣,也不能很好的結合,但是一個人形成一個草案,誰又有那麼大的能耐?
第二個原因,作者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中國民法學者羅馬修養普遍不夠」,仔細想來也的確是這樣,從法典編纂的純正意義而言,它是羅馬系的文化現象,大陸法系的民法典,脫離了羅馬法制定的,還找不出先例。羅馬法於現代民法典的密切聯繫,說明了民法科學的歷史性。民法思考不僅是同時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學知識分子的思考,它還是歷史不同時代的法學家的思考。承續或者接受是一種傳統,就是得到一種巨大的資源。從法學角度而言,它可以使人不必經驗所有事情就能知曉他們,換言之,作為立法者的法學者,可以憑藉它們為自己不曾經歷的食物,利用先人的智慧立法。這一事實證明了羅馬法對於我們制定以詳密為特點的民法典的極大工具價值。
第三個原因,作者提及到「中國民法學者的外國民法修養普遍不夠」,民法思考不僅是歷時性的,也同時是共時性的,換言之,作為生活問題的民法問題,是同時代的所有國家的法學只是分子思考的問題。問題的共同性,首先來自人類生活的共同性,其次來傳統的問題。我們國家是屬於大陸法系的,從屬於羅馬法系,大多數和我們同法系的國家,在民法理論和立法上都比我們進步我們沒有經驗的許多事務,人家已經經歷並且做了成功的處理,如果我們採用拿來主義,那麼可以少走很多彎路。
於是,我們國家的民法典至今也沒有具體落實,這也成為我國在民法研究這條路上一塊絆腳石。
後來,我在圖書館也看了一些其他的圖書,了解了一些其他國家制定民法典的過程,包括法國的,德國的,瑞士的,其實他們大概也是從以下這幾個方面進行指定的:第一,對於我們國家現有的民法進行了解和調查,其中也包括了習慣法的調查;第二,相關的人提出立法的基礎;第三,委託一些有經驗的學起草最初的草案;第四,組織一個「正方」的委員會對該草案進行補充完整;第五,提出相關的立法理由,其中包含了比較法的研究報告;第六,組合字一個「反方」的委員會,對改善後的草案進行質疑;第七,立法機關對這個草案進行一次表決。
但是,雖然有一些很具體的方案,告訴我們如何去做這些事情,但是相對於我們國家而言,在實施過程中,還是會遇到很多的困難,然後導致我們放棄去這樣子做。
其實,也不得不提到,其中講到的關於民法的相關歷史進程,按照西方世界的自然狀態——社會契約——市民社會的主流歷史解釋模式,曾經存在一種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沒有公權力,它造成了人們生活的不安定,損害了人們的生活質量。於是,人們通過訂立一個社會契約論,讓渡部分權利給自己信任的人,形成公權力,於是市民社會形成了。由於社會的規模為擴大,過去人們靠親情維繫家庭,現在則要靠法律組織市民社會,由此形成了市民法。作為組織一個市民社會的工具,市民法的第一個任務是處理人格問題。人格是以陌生人際關係為基礎的某個市民社會的主體資格。後來,由於各個城邦人民相互交往的增長,出獄互利的目的,羅馬法也把自己的法律部分的對外邦人開放,它們是萬民法,因此,萬民法不是什麼所有的人民共有的法,而是允許外邦人分享的那部分羅馬法。在這種法的映襯下,市民法成了專門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但是市民法又相當於後世的屬人法,而萬民法多半是關於財產的。
作者提到了,梁慧星起草的我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建議稿中規定了,「本法調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其中的「人身」可以分解為「人」和「身」,其中的「人」包括了人格關係和人格權的關係,人格關係是關於賦予主體權利能力的確定,人格權關係是主體對於自身所享有的權利的規定。()而「身」,大概主要包括,第一,傳統的親屬關係;第二,以消費者身份為代表的身份關係;第三,以外國人身份為代表的身份關係;第四,失權者的身份關係。因此,也相對的產生了人格與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三者的關係問題,而按照康德的自然法的思想,人格屬於「天賦的權利」,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屬於「獲得的權利。
這本書是關於民法典和民法哲學的,於是也不得不提及一下所謂的民法哲學,何謂民法哲學?民法哲學就是對民法的一種巨觀觀察著建構的獨特的價值體系,或者某個學者的獨特經歷和學術背景決定的他對民法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化研究。其實對於我們而言,哲學是一門很深奧的學科,其包含的內容太多了,總是在言語裡面蘊含了意想不到的深層含義,揭示的中心和主題也是很深刻的,但是往往這些哲學的東西,揭示了的主題是最深刻,最貼近我們的生活。於是相對於而言,我也希望自己能夠接觸一點民法哲學來讓自己更加好的理解民法這門學科,在不斷的學習中,將民法這門學科更加好的通過自己的方式印進大腦裡面。
學習民法這門學科也有將近半個學期了,從剛剛開始對於這門學科的充滿熱情,一無所知,到現在的慢慢開始懂得一點相關知識,學習知識總是一個漫長的積累過程,尤其是法律這種東西,光是看那麼理論知識,總是那麼的枯燥範圍,但是要是和相關的案例,課外書籍,他人評論相結合,還是可以慢慢理解和學習的。而民法又是基本法,學習好民法也可以更加好的為今後學習其他有針對性的法律做好鋪墊,從這本《民法典與民法哲學》的書中,還是學習到了很多課外關於民法的知識,雖然也許有的知識和民法考試的關聯並不是很大,比如,中國為什麼沒有出台民法典,羅馬的市民法,萬民法的由來,所謂的人身關係,還有所謂的民法哲學和民法的關係等,但是肯定會幫助到我更好的學習民法這門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