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定社會經濟所反映的婚姻形式來說,獨龍人的婚姻制度也代表著由原始的「群婚」、「對偶婚」到一夫多妻以及從妻姊妹婚到非等輩婚幾種複雜的形態,這種複雜的婚姻關係也表明了家庭公社解體期的特點,它標誌著家族公社制度的結束和個體家庭的確立。
獨龍族盛行嚴格的氏族外婚制下的家族外婚制,即男子只固定地與舅方家族聯親,並形成較固定的婚姻集團,構成單面循環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集團的特點是: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或丙家族的女子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絕對不能嫁給乙或丙家族的男子,這種限制是十分嚴格的,除非固定聯親的對方沒有女子或已他遷,否則是絕不會改變的。因此,在這種婚姻集團的形式之下,逐漸形成了較固定的循環的婚姻系統。
此外,還保存著姊妹先後共嫁一夫和兄死弟娶其嫂(反之亦然)的妻姊妹和轉房制,按獨龍人的傳統習慣,即凡屬固定的婚姻集團,某一家所生的幾個姊妹,必須先後共嫁給一個丈夫,獨龍語稱為「安尼南」,意即娶姊妹。他們認為幾個姊妹嫁一夫,可以和睦相處,可以親上加親,而且財產和勞動力都不會外溢,這種婚姻,實際上是沿襲著妻子作為內部財產不得轉嫁給外氏族的古老習慣而保存下來的,這是建立在氏族外婚的基礎上的,因而也是氏族以外群婚的殘餘。它在獨龍人的婚姻形態方面占有較大的比重。
多妻及非等輩婚:一夫多妻的現象,在獨龍人的婚姻關係中比例很大,它是作為父權制確立而相應產生的婚姻形式。多妻的原因,一方面顯然是盛行妻姐妹婚的一種轉化形式,比如諸兄弟中大哥死了,其妻轉給二弟,二弟死了,諸嫂一併轉給三弟,甚至也有兒子死如無弟兄,兒媳即可歸公公所有。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購買勞動力為家長服勞役,所以一夫多妻主要是家族長或一些富裕戶。獨龍人稱娶妻為「仆瑪旺」,意即買女人。娶妻的聘禮是價錢,這樣女子僅僅被當作一件物品通過一定的價錢被男子買過來,而且被男子當作奴僕看待,這就可以明顯地看出:在父權制確立的時候,男子憑藉著經濟上的主導地位和其他一些為習慣公認的特權,開始在家庭中占據著支配地位,使婦女屈從在男子的權威之下,形成了男子對女子的壓迫和奴役。一夫多妻制並不是婚姻制度發展的必經階段,它是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一種中間的例外的婚姻形態,嚴格說來,它也是群婚的一種特殊的形式。
在實行固定婚姻集團與多妻的同時,比較突出的現象是非等輩的婚配。按獨龍人的傳統習慣,只要是在固定結婚集團內的嫁娶,不管是年齡的大小或輩分的長幼,他們並不計較。比如父死了,子可娶父之小妻、子死如無弟兄,公公可納寡媳,有的親姊妹可以分嫁父子,姑母和侄女也可以共嫁一夫,因此,也就有「紅顏嫁老翁,青年娶老妻」的現象,這也是原始群婚的另一種反映。
以上這些都是獨龍族原始社會末期的狀況。
解放後,人民政府幫助獨龍族人民發展生產,進行經濟建設,改善交通,開闢郵電,把文化、教育、醫療送到獨龍河谷,從根本上改變了獨龍族聚居區的面貌。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婚姻法在獨龍族地區逐步地得到了貫徹,舊的婚俗有了很大改變。一夫一妻制已經確立,妻姊妹婚,夫兄弟婚,非等輩婚,以及固定的家族外婚制,已經基本廢棄,買賣婚姻的情況也比較少了。
獨龍族的家庭大體可分兩種;一種是家長制家族,兒孫結婚後不分居,緊接著原來的住宅加蓋一間房子,下一代再依次加蓋,排列成一行,最長的有十多間,分為兩廂,中間留一條過道,大家住在一起,共同勞動、共同生活,一切糧食財產都是公有,只有男子的弓箭長刀及婦女的首飾屬於個人所有。輩分及年歲最長的男子是當然的家長,家長的職責是安排生產、管理糧食,對外交涉聯繫也由他出面,家長在家庭里很受尊重,但沒有絕對的權力,有事全家族男子共同商量辦理。煮飯由婦女輪流擔任,吃飯不論大人小孩平均分配,如吃乾飯,擔任煮飯的人用樹葉包好,每人一份;如吃稀飯,則各人拿竹筒去領取,然後拿回自己房裡吃。遇到吃肉的機會,也是按份平分,任何人不能多享。這樣的大家族南部地區較多,一般是共同始祖的三、四代同居在一起,最多的有三、四十人。據說在三、四十年前有家庭蓄奴的現象。基督教傳入以後,禁止蓄奴,現在已沒有奴隸了。
在北部獨龍江沿岸的獨龍族,大多數是一夫一妻的個體家庭,兒子結婚以後,即單獨建立小家庭,但住宅仍與父母聯在一起,同房居住,分鍋吃飯,父母留小兒子共同生活。分家時作為財產分配的,一般只有一口鍋及一些糧食,少數富有的人可分到一盤三腳架、一隻小豬等。土地不分,輪歇耕地仍保持公有,共同勞動所取得的糧食,弟兄們平均分配。副業生產各戶單獨進行,如挖蟲草、貝母等藥材,歸個人所有。如分得的糧食不夠吃,自己可以單獨開種一部分土地,通過「瓦刷」來進行生產,也可以和其他人夥同開荒,以滿足個體家庭的需要。也有一些是兄弟分家以後,因村寨內可耕土地不多,即搬到其他地方,單獨建立村寨或加入其他地多人少的村寨,但仍與本家保持著聯繫,遇到殺牛祭鬼或婚喪等事,都要請本家的人來參加或送肉給他們。北部地區,由於與藏族及怒江區其他民族接觸較多,生產比南部略為進步,促進了個體經濟的發展,同時北部氣候較冷,土地收穫量比南部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必須依靠挖藥材等副業生產來維持,而到山上挖藥材,不一定要依靠集體的力量,個人也可以單獨地進行,社會分工雖然不發達,但由於外部的影響,生活中交換髮展了,日益增長的交換,使財富的積累有了可能,個人對大家庭逐漸產生了離心傾向,要求擺脫原始經濟的束縛,建立個體經濟,但刀耕火種的生產力,又限制著他們不能完全脫離集體來單獨進行生產,所以在土地關係上,仍普遍保持著伙有伙種的情況。
紋面是許多原始氏族、部落所共有的一種習慣,並以此作為美的表徵,解放以前,獨龍族還保有這樣的習俗。按傳統的習慣,女子一般在年滿十二、十三歲時,就必須紋面。由於地區和習慣上的不同,紋面形狀的種類差異較大,紋面由有專門技術的婦人進行,紋面時,將三、四根刺扎在一起,在前額、雙頰、鼻子及下顎各部分刺上各種圖案的花紋,然後在刺破的部位塗上鍋煙及藍色料珠研沫混合的油膏,使其浸入皮膚裡面,復原以後,臉上即呈現出藍黑色的花紋,她們以紋面為美觀。南部地區,婦女也有紋面的風俗,但僅在上唇及下顎一小塊,形狀很像男人的鬍鬚。
關於紋面的原因有四個:第一,婦女紋面是一種美的象徵;第二,作為劃分各個氏族、家庭集團的標誌;第三,紋面之後可以避邪;第四,防止察瓦龍藏族土司搶奪獨龍婦女為奴。
獨龍族的男女均散發,前垂齊眉,後披齊肩,左右蓋耳,剪髮系用兩把刀相截。過去男女衣著均為痲布,穿時由左肩掖下抄向胸前,里右胸,露右臂,用草繩或竹針拴結,披落自如。通常都是白天為衣,夜間做被。男人下著短褲,平時喜佩砍刀和箭包。婦女腰部多系漆染的細藤圈,出門常掛小篾籮,頭部胸前均喜戴車磲料等珠練為飾,男女均赤足。
獨龍人的村寨,大都分布在獨龍河兩岸的山坡台地上,由於受氣候和耕作土地的影響,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未形成固定的村落。已定居的村寨一般僅為四五戶,少則一戶,最多也只有十幾戶。各村寨之間距離幾十里,甚至一百多里。住房有兩種:北部第三行政村以上多是用木椽壘牆,南部全是竹房,無論是木房或竹房都是長方形,建築靠山打樁,屋面一般離地二、三尺高,木房四周以由下而上排列起的椽子為牆,上覆以砍刀劈開的木板或茅草,內鋪木板或編制的竹篾笆。竹房則四周以編制的竹篾笆為牆,上覆草,內鋪竹篾笆,兩種房屋中間,都設有一個或兩個、三個火塘,火塘的排列也有兩種形式:竹篾房內的火塘設在長方形屋子的兩旁,中間為通道,火塘大體上是對稱排列。木楞房無通道,火塘設於房屋的四角。一般是長輩的火塘在上方,晚輩的火塘依次排列在下方,凡已婚的男子即在屋內設一火塘,夫婦二人及其子女便圍火塘而臥,一個火塘便象徵著一個小家庭。竹篾房兩端都設門,架木為梯;木楞房一般只設一道小門,門都面向東方,只能屈身而入,室內無窗,光線極暗,牲畜即飼養在樓下。
按照獨龍人的習慣法,如偷盜、殺人、婚姻糾紛等,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和內容。調解糾紛的過程是:糾紛發生於村區域界線內則由本村頭人出來解決,原告被告雙方不是居住在同一個村子,則由其所在地的頭人參加解決。一般的糾紛則由原告被告雙方供給前來參加解決糾紛的人的茶水,不招待吃飯,重大的糾紛則由原被告雙方以酒肉招待,並各出5角至1元錢。調解糾紛時所憑藉的證據是人證、物證,若無人證物證的複雜疑難案件,則用神判撈水鍋的方式來解決,依據神判作最後的定案。
在習慣法中對偷盜案件的處理是很重的,特別是偷盜糧食,只要證據確實,一般是對偷盜犯判處死刑和抄查其全部財產。茂頂、戛木力兩村在多年來發生過偷盜糧食的案件兩起,一例是距今140年前,有一人偷茂爪捧的糧食,發現後跟蹤追到途中,將小偷捕獲,人證物證俱全,偷者也低頭承認,講理的結果,將其打死示眾,並將其全部財產牛、豬、雞、狗等查抄歸失主所有。另一例是藍旺度村的藍旺度·捧罷,乘拂曉霧蒙蒙之際,竄入戛木力村將戛木力·阿克家糧倉內的包穀偷去,主婦入倉取糧煮飯,發現失盜,並發現附近的腳跡是剛走過的,順腳跡追尋了十多里至藍旺度·捧罷家,偷者拒絕承認。以其腳與腳跡相檢的結果是腳之大小同,腳底之趾紋亦盡同,旋即抄查出贓物,據此定案,調解的結果,除追回失物之外,偷者將13歲之女給失主終身為奴,免除刑法和抄家處分。解放後此女已被釋回家。
關於婚姻案件的糾紛,主要是追賠財禮。獨龍人的婚姻一般是買賣婚姻,訂婚和結婚時,所收的財禮是牛和其他生活資料。訂婚後女方病死或與姘夫私奔和結婚後與人私奔,按習慣法,女方父母要賠償男方財禮。如茂頂村茂即之妹,名茂妮,嫁給藍旺度村謫朗當阿克為妻,後與姘夫逃走,男方提出控告,雙方所在地的頭人參加解決,由女方之兄賠還財禮,牛二頭,鐵鍋一口,鐵三腳一座,豬三口。二年後女方之兄尋獲其妹,將其帶回另嫁別人,重收財禮。男方以木刻記載所付財禮發生婚姻關係後所送的東西,遇到糾紛時取出木刻作證。如藍旺度即其內弟訂婚時所付之財禮,由其負責刻木記載,旋即女方死去,男方持此木刻至頭人處控告女家,調解糾紛的結果,()由女家按木刻所記財禮如數賠出。
打傷人的案件,輕傷出給傷者一瓶酒,五角錢,刀殺重傷出給傷者兩元錢、一口豬、一隻雞,打死人財禮以牛三頭、豬三口、雞二隻、大刀兩把、砍刀兩把、大鐵鍋一口、大鐵三腳一座,以及痲布、背籃、藤蔑背帶、黃連、貝母、獸皮等物作為人命錢賠給死者家屬。
懸而未決的複雜案件,以撈油鍋、撈水鍋的神判方法解決。辦法是以大鐵鍋盛滿油或水後燃火燒沸,置一小石頭於鍋中,若系水鍋則放蜂蠟增加溫度。由被告赤手取出鍋內小石,被灼傷為輸,不被灼傷為贏,輸則由被告賠償原告所失去的東西外,燒水的鐵鍋、鐵三腳、歸原告所有,贏則除燒水的鐵鍋、鐵三腳歸被告所有外,原告還要以實物賠還被告受誣的人格損失。
獨龍人狩獵有公共的獵場和私有的獵口。公共的獵場其範圍是以村寨的區域界線四至為界,茂頂的獵場東以高黎貢山雪線為界,南以戛木力小河為界,西以擔力卡山頂為界,北以巴坡底小河為界,東西寬約150里,南北長約5里。私人的獵口系私有觀念形成後通過「號」的方式占有的,但只限於本家族或本村寨成員才能去「號」,不能越出村寨區域界線以外去「號」,反之其他家族或村寨成員亦不能越界去另一村寨的公有獵場內「號」獵。私人「號」獵口,是在公有獵場的原始森林內,選擇野獸常經過的獸路上,以刀剝去大樹的皮,砍以鋸齒形符號,或在路口以兩棵木樁架成交叉形(其法與地同),一經號定,此獵口即為私人占有,但這種占有隻排斥其他個人不能在該獵口上打獵。若侵入私人獵口,被占有者發現,除追回獵獲物外,還要受到習慣法的處分;但是若系村寨成員集體的狩獵,卻不受限制。此外,甲村的成員不管是個人或集體,不能無端侵入乙村的公有獵場,若違反除沒收其獵獲物外,並以習慣法制裁。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則例外,如甲村的成員不論其是個人或集體,在本村獵場追擊一隻鹿或野牛、山驢等,若獵物向著乙村獵場逃跑,可以越界至乙村獵場追擊。若它繼續逃跑,則跑到哪裡追到哪裡,可接連闖進丙、丁等村獵場,直至獵獲為止。在誰村獵場獵獲該獸,則將肉分送給該村一部分,這在習慣法上是承認的。也有一個村有兩個公有獵場的,如丙當村的獵場,一在村區域界線內,一在村區域界線外,距村100里,後者系丙當家族聚資向狄子江獨龍人買的,位於擔當力卡雪山之西麓,因該場內有滷水,借每月望日野牛數十成群到此飲滷水之機會獵取。
狩獵季節一般是秋收後的十一月至次年的三月內進行,此時狩獵的有利條件是秋末降霜,山上的毒蛇轉移至獨龍江邊冬眠,其次是山頂降雪,野獸因高山寒冷,轉移至海拔1700公尺以下的地帶。三月以後,野獸上山,毒蛇出洞,人和獵犬經常被毒蛇咬傷,此時即停止狩獵。
狩獵的對象是鹿、野牛、麂、岩羊、山驢、野豬、虎、豹、熊、狐、水獺、獐、兔、飛鼠、猴等。
狩獵的工具為弩弓、刀、矛等,狩獵的方式可分三種,第一是在野獸經常過的路口,下地弩、下索扣、挖陷坑、安竹籤等物,只要野獸一觸就不能脫。凡安好上述設備的,離村近者兩天去看一次,遠者三到五天去看一次。第二種是由家庭成員組成的單幹狩獵,多是在私人占有的獵口或離村較近的河谷地帶進行。一般是三人組成,一人帶著獵犬去森林或草叢中追趕,二人看好地形,張弩伏於野獸必經的路口伏擊。第三種是全村寨的男子集體出動狩獵,推選一個頗有狩獵經驗的人率領,凡參加的成員都必須聽從他的統一指揮,這樣大的狩獵隊伍一般是在探知有獸群出沒時才組織的。出發前各人自己備數日的乾糧、酒等物,並以包穀、蕎等、麵粉,做成虎、豹、熊、野牛、野豬、麂子等野獸的模型,到達獵場後,以竹杯盛滿酒和上述諸物一起置於一棵大樹前,獻祭「且卜拉」山神,並將各人的衣服和毯子鋪在地上,齊唱禱告的調子。
禱告畢舉行弩弓競射,以占卜山神是否放他的野獸。其法是在50公尺外,砍開樹皮,以木炭畫成各種獸形,張弩射擊,若射中圖中的野牛,則認為是日可以獵獲野牛,中什麼就會獵獲什麼。
狩獵在80年前獨龍人生活資料中是占一定比重的。據茂斗老人說,在90多年前與其父茂爪棒一年打到野牛、岩羊、麂子、山驢等70隻以上,足夠當時他家13口人吃5個月。貢明滴的父親貢明及,一年獵獲的野獸肉約60-70背,足夠當時他家12口人吃6、7個月。茂斗老人說,有時兩個人出去打獵,半天之內就能獵獲3隻麂子,有一次他們集體狩獵遇到成群的野牛去吃滷水,一次就獵獲40多隻,獵獲的野獸平均分配,若個人去狩獵,獵獲物必須分給鄰居每家一塊。獵獲的獸肉多時將其煮過,儲存在倉庫里,可以用來交換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