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後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我們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說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欲望,欲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係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後感(二)
讀完了這部巨著,對我觸動還是挺大的。剛逛了下豆瓣,發現給這本書作評論的人特別少,而且很多人反應這部書難度,我就突然對自己的信心倍增,因為我沒有覺得它難度,只是覺得羅爾斯是個太謹慎的學者了,總是不斷給自己設定理論上的限制,並且從先驗和經驗兩條路徑來系統而仔細的論證自己的正義原則。
在第一編「理論」部分,羅爾斯主要從原初狀態出發,為了讓原則更加的簡單而且易於推出,他還預設了無知之幕,由此,他論證了處於無知之幕狀態下的人們會傾向於統一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及差別原則。雖然主要內容只有這麼多,但是謹慎的羅爾斯花了整整一編來說明這些問題,包括對無知之幕的限定,對原初狀態的說明,以及為什麼要假設這樣一個前提,通過與功利主義、直覺主義的對比,說明人們為什麼會選擇正義原則(最大最小值推理),正義原則有著什麼樣的特徵,而這兩個正義原則之間以及內部又有怎樣的辭彙序列,這種辭彙序列是如何形成的……總之,羅爾斯在不斷的與各種功利主義對比中,詳細而又全面的說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是如何被選擇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羅爾斯主要是描述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並考察它們給個人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應該說,這是理論套用於現實的制度和個人的部分。這也是使理論不至流於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環。在套用於制度時有四個階段的序列,即接受正義原則、立憲階段、立法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指定的規範套用於具體個人階段,這四個階段也是去無知之幕的過程。而正義原則的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差別原則在經濟分配製度中也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羅爾斯還考慮用儲蓄正義來解決代際間的正義問題。至於在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部分,羅爾斯基於正義原則推導出了許多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忠誠、承諾等。另外,羅爾斯還特別考察了社會出現不正義法律的情況,他強調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且人們還必須去遵守,因為這是過半數原則所通過了的,但是人們也可以通過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絕等方式來表示抗議。總之,在這一編里,羅爾斯更多的是將理論上的正義原則和現實情況結合起來,從而為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方案。
第三編「目的」部分,羅爾斯主要是對正義原則的一些補充說明,解決其穩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問題,這涉及到討論什麼是善,在選擇善時所需要的合理選擇原則及審慎合理性原則,正義感與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義感如何獲得等等。我感覺這部分的條理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論述的還是關於穩定性和一致性的問題,而其中牽扯到了很多道德哲學的概念。
應該說,羅爾斯《正義論》的邏輯還是挺清楚的,而且論證也特別的仔細而清晰,從演繹的和經驗的兩條路證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成為能替代功利主義的新的倫理觀。羅爾斯走的是一條契約論的路線,繼承而又超越了傳統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並借鑑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試圖恢復社會的正義,堅持公平正義的理想,這樣一種堅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欽佩的,而且我覺得這是當下社會的每個人都應該堅持的理想,如果每個人都能堅持了這樣的原則,那麼社會也就會治理的更好了。可是,當前在西方國家尤其是中國,人們的思想都太過於功利了,人們把人當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從而更加注重發展一些工具性的東西,賺錢甚至成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個社會成為了一個技術型工具型的社會,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無助。我總在想,這樣一種社會風氣的形成到底是社會體制的問題還是教育的問題還是歷史的必然呢?
羅爾斯的回答必然是社會體制的問題,因為正義的原則還沒有被人們普遍的意識到接受並貫徹:平等自由並沒有放在第一位,並且人們往往同意犧牲平等自由而換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國家打著和諧的旗號去肆意的踐踏人民的自由權,機會也不是對每個人都敞開,往往富裕的有權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並且更容易取得成功,這也就是為什麼中國出現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現象,並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獲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會的發展也並沒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農民,農民工們作為社會最底層的人並不安居樂業,他們對於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極其的不滿和憤慨,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國,正義原則的任何一條原則都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一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在中國能建立起來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之路還有多遠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為著中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奮鬥!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後感(三)
本書被譽為是二戰後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本書涉及法學、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諸領域,對正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以無知之幕和原初狀態的理論預設為前提,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並論述了正義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也是自由主義的重要著作。什麼是公平?羅爾斯的回答絕了:無知才能公平。沒有偏見就是無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麼人。當一個人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階層,不知道自己的天賦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追求什麼的時候,他的決策就是毫無偏見的。當所有的人都在這樣一重無知之幕背後作決策時,他們所一致公認的社會契約,就是正義的。這就是我讀完《正義論》後的最深的感受!
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的人們會選擇的對制度的設計的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與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個原則的機會公平原則優於差別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公民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部分。()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知道什麼是正義,就要知道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必須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范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責任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一定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通過二條途徑來反擊。1,就是通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意義。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正當的一個子範疇,或者說,正義即是套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必須包括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的出發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自然資質的分布只是一個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他反覆申明這兩原則決不會導致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不會導致一個差別懸殊的社會,甚至不無天真地表現出這樣一種預期:倘若始終遵循這兩個原則的話,未來社會的人不僅將在制度形式上保證平等,而且能夠接近事實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