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讀後感

正義論讀後感

正義論讀後感(一)

在讀完這本我自以為很難讀懂的書後,才發現並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的難懂,相反,我讀懂了一些東西,一些我覺得很有用的東西——

在《正義論》的閱讀中,我感觸很深,想知道什麼是正義,就要知道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應該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讀後感《讀後感》。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必須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中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中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范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責任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一定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通過二條途徑來反擊。1,就是通過中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意義。

所以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內容還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意義的!

正義論讀後感(二)

羅爾斯的理論,也可以說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裡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脫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範。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式辦事。

除了程式和規則外,對於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必須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可以這麼說,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達到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必須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不過,這並不是說,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說,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範和限制可以被允許的價值觀的內容。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於公平立場所選擇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必須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從《正義論》的觀點來看,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它區別於功利主義的特別之處,在於它強調國家要實現正義,即某種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實現。而機會均等規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當前,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階層的教育、就業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係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關係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

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表現出一種試圖達到全面、綜合和平衡的傾向,從而使他的理論具有巨大的理論上的伸縮餘地和迴旋空間,以致具有相當不同傾向的理論家以致行動者都能從他的著作中找到證明自己觀點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評的對象。他的正義論既可以滿足那些仍緬懷和執著於構造某種一般正義理論的人的思辨興趣,又可以為那些焦灼地面對社會現實中的嚴重不正義而絞盡腦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論根據或啟發;既可以通過強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平等主義傾向、尤其是最關懷最不利者的差別原則來使美國意義上的自由主義左派獲得某種支持,又可以說通過強調設計社會基本結構要考慮到的穩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義傾向的人們也不難從中得到某些辯護和建議。當然,前一種傾向是更突出的。但無論如何,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一個合適的、能最廣泛地為人接受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循環;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通過一種反覆比較、互相修正,達到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深思熟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接近一致的狀態,並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

正義論讀後感(三)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我們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 說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欲望,欲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 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係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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